陕西省电源学会章程
2016-04-11 来自: 陕西省电源学会 浏览次数:2060
陕西省电源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电源学会。
英文名称为:SHANXI POWER SUPPLY SOCIETY 缩写为:SXPSS
第二条 陕西省电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陕西省电源行业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 是依法在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的全省、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学会(以下简称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电源行业科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助手;是发展陕西省电源行业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电源行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源行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源行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源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相应中国电源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学会 支撑单位为西安曲江三之联会展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会地址:西安市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B座24层
邮政编码:7100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业务范围:
1.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2.普及电源行业科学技术知识,编辑出版电源行业科技刊物和资料,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电源行业先进技术;
3.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举办电源科技展览;
4.研究和推荐电源行业科技标准;
5.接受委托评审电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审定和评估电源行业科技成果;
6.接受委托组织对电源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与论证工作;
7.开展产、学、研三结合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8.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培养、发现、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电源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9.依法兴办科技实体;依法建立和运作基金会;
10.反映电源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电源科技工作者的合法利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类别:
1.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通讯会员、外籍会员);
2.单位会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拥护学会的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并愿为学会活动作出贡献;在学会
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1.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级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2. 普通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电源行业科技人员,或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企业家或管理工作者。
3. 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电源行业科技人员。
4. 荣誉会员:担任学会理事会理事两届以上,有较高学术威望,对学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年长会员。
5. 外籍会员:在科学技术上有一定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
6. 单位会员: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使用、金融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省辖地(市)依法成立的电源学会,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成为学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2.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高级会员报中国电源学会审议),荣誉会员、外籍会员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填表,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3.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书刊资料和服务;
4.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活动;
2.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的有关书刊和资料;
3.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本团体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经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设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委员会(含学会办公室)、专业委员会、基层会员单位等组织机构。学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学会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在两次会员代表大会之间,学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辞去理事职务;在有合适理事人选时,经理事会确认,可以替补理事空缺名额。因工作需要增补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和确认,增补理事不能超过理事人数的十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与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10.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计划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负责学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有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许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4.决定学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的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 月15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电源学会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