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
2016-04-11 来自: 陕西省电源学会 浏览次数:1981
陕西省电源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电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陕西省电源学会章程》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并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电源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电源学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陕西省电源学会所属的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
第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学会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工作机构。其名称一律冠以“陕西省电源学会××××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电源学会××××分会”字样,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不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本专业范围的有关业务活动。不单设银行账户,由本会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申报和设置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由学会理事提出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并协调后,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经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民政厅备案。
第六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下属直属单位,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公认的科研实力,能够联系市内外研究机构开展研究及项目合作,拥有至少一位本学科、本领域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同时能够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本专业的单位会员和专家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五)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六)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是与机构性质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成、层级配比及任期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理事会由从事该专业的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的专家、教授、企业家或管理人员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委员、专业分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其人选可以经过民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其中,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应是该学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理事会协商推选的委员、常委、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干事、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报省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并下文公布。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组成,工作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位,专业分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位。其中企业界委员、理事约为1/3。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正副主任委员、总干事)人数不超过委员1/2。专业分会负责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不超过常务理事1/2,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1/2。
学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须兼任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工作。
每分支机构安排2名常务理事(含学会正副理事长),3-10名理事(上限不超过分支机构人数的10%)。新增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本届剩余任期内免受会费。
专业分会理事会可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4年。分支机构应按照本会的规定按时换届。原则上正、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本会分支机构的职能与任务是:
(一)制订工委会、专业分会年度活动计划、财务计划和学科年度发展报告,围绕近期机械领域的热点、焦点,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科普及其他相关活动,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活动。
(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学会先进工作者等。
(三)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发展会员。
(五)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中心工作,出席本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按要求完成本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西安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个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在任届期内,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活动,配合陕西省科协科技之春、学术金秋等重大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本活动,每任届期内不少于一次较大型品牌活动。如果一年内未开展组织活动,由学会秘书处督促工作委员会及专业分会负责人予以整改或报请理事会予以调整或撤销。对活动积极的优秀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成员,经工委会、专业分会推举的成员,学会可及时增补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副理事长。工委会主任委员、总干事、专业分会理事长、秘书长优先安排为本会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第十五条 在本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享有在《陕西省电源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须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上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公章须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公章等其它违规违纪现象,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本会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活动。本会每年针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水平、社会影响、经济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据。如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本会将向陕西省科协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另行组建的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本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拟举办的学术活动计划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学会秘书处,经本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本会派人参与。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学术活动,须提前一个月报本会秘书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总结及会议资料等报送本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本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工作经费自行解决。分支机构经费来源包括:挂靠单位的支持,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等。
分支机构不单独建立银行账户,财务工作由挂靠单位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以挂靠单位名义签署,并由挂靠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对于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陕西省电源学会秘书处。
陕西省电源学会与分支机构信息沟通的办法
第一章 专业分会
为了便于履行学会对分会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履行好社团法人的职责;进一步贯彻执行《陕西省电源学会对分支机构管理的规定》的精神,对分会实行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学会与各分会的紧密联系,纠正少数分会与学会联系的松散状态。强化《陕西省电源学会章程》第五章规定的专业分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工作机构”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分会开展活动的计划,须提前半个月内向学会报告(如年会、报告会、交流会、理事会)。各分会开展活动的通知(盖有分会印章的)应交给学会秘书处一份。活动结束后的7天内,分会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活动情况的总结或会议纪要。便于学会对各分会工作及时记载,并在《陕西省电源学会简报》上刊登及上网发布;
第二条、专业分会在换届前1-2个月应向学会汇报分会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学会审查同意后于分会换届前2周正式批复给分会;
第三条、分会换届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纪要(报道)交学会秘书处,并附上按姓氏笔划排序的理事会理事名单,以便在《陕西省电源学会简报》上刊登。同时提交专业分会理事通讯录,以便联络;
第四条、分会秘书长的电话(办公室、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应告之省学会秘书处,如有变动请随时告之;
第五条、分会秘书长在接到学会开会通知后应尽快回复确认参加会议,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委派他人参加,委派人员应该相对固定。分会秘书长应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认真听取委派人的汇报并与学会秘书处联系,了解学会会议的详细内容及会议安排布署的工作;
第六条、学会每年召开1-2次学会工作会议或秘书长会议,年中为阶段性小结或布置工作,年末是总结工作;
第七条、每年11 月20日前各分会应向学会秘书处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因陕西省科协要求各省级学会每年于11月3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中国科协要求每年12月5日前上报省级学会年度统计资料);
第八条、各分会每年应发展会员(或换发会员证)20-30名,对各分会的考核为两年一次。工作先进的分会,授予《先进分会》称号。
第二章 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学会与工作委员会信息沟通办法参照以上各条执行。